北大易继明教授谈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

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如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更好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走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法治日报》记者特别采访了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教授。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教授

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记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经济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你是如何理解的?

易继明:

通过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2020)》的施行,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大国。比如,我国国内专利商标申请量已经连续多年排名世界首位。2019年年底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的国际专利申请量首次排名世界第一,而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申请的商标注册量位居世界第三。尽管如此,但我们的知识产权仍然存在着“大而不强”的问题,存在被“卡脖子”的现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下一步,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发展:一方面提高高价值知识产权的数量,促进知识产权“由大变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知识产权治理结构,提高知识产权治理能力,通过相应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加以推进。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应该从四个方面入手。第一,进一步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近两年,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修改,提高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惩罚性赔偿已提高到五倍。今后,在执法方面要强化,让法律能够真正落地;第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治理结构,提高治理能力。通过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施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从高度分散的模式,转入到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工业产权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提高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协同的能力和水平。今后,在决策与执行机制层面,要进一步提高决策能力和执行力,如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完善“科技推动、产业支撑、商贸融合”的知识产权价值链;第三,着眼未来。及时出台《国家知识产权强国纲要》,突出高质量发展主线,坚持把专利支撑科技创新、版权支撑文化产业、商标支撑品牌经济发展作为战略重点,推动实现高质量创造、高标准保护、高效益运用、高效能管理、高水平服务,集中破解“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问题。同时,还应该适应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新技术发展,及时进行理论创新和立法回应;第四,坚持开放共赢,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更加突出“开放性”,突出国内循环与国际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突出对国内外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保护。

知识产权立法发展的走向

记者: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有原则性规定,但没有单独成编。下一步,知识产权立法发展的走向如何?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方面,主要的立法任务是什么?

易继明: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权利,在民法典上应该有所体现。目前,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单独成编的立法范式,是《俄罗斯民法典》。俄罗斯2006年在制定民法典时,将知识产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独立一编,在民法典之外不再保留知识产权单行法。同时,民法典之外单独成典的模式是《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国1992年颁布《知识产权法典》,对法国的知识产权单行法进行了统一汇编,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和原产地名称等。既规定客体、权利等私权规范,也规定了申请注册、主管部门和职能等公权规范。另外,在国际上还有一种模式,即通过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的模式,为“知识产权立国”或者“知识产权强国”提供立法保障。典型的,如日本国会于2002年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韩国2011年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这也是一种知识产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模式。

下一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走向是:在民法典之外,知识产权单行法体系逐步完备起来。比如,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外观设计(从现行专利法中独立出来)等单独立法,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从行政法规上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法律,数据信息、人工智能等方面探索相关立法等。而与此同时,应该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一方面进一步解决知识产权治理结构问题,提高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另一方面,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的融合发展,夯实知识产权发展的基础。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也是一种知识产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的构建方式。

大数据 人工智能 电子商务等带来的挑战

记者:

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子商务等新技术带来了哪些挑战或者难题,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易继明:

新技术带来的挑战或者难题,主要是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是否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二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问题;三是如何平衡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风险问题。当然,说是挑战、难题或者难点,但也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应对思路。

第一个层面的问题,我们应该从宽泛意义上认可人的智慧和价值,对于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树立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观念。这也是财产权劳动学说的一个传统的观念。当然,有些智力劳动成果可能不能被授予专利,比如智力活动规则、疾病的诊断或者治疗方法、原子核变换方法及以这种方法获得的物质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完全不保护。例如,我们应该在一定场景下承认这些成果创造者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可能是确认其相关科学发现的身份,也可以是透过科学奖励制度给予奖励,甚至是这些智力成果与一定的载体结合之后,承认其具有可专利性。当然,也许有人不同意这个观点,比如有人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东西,就不能进行保护,因为这个人工智能毕竟“不是人”,只是一个机器人。我个人认为,这个机器人目前没有达到完全自我意识的程度,它还是有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相关的权益与责任事实上是可以与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关联起来。

第二个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问题,主要有两种:一是建立一种独立的权利。比如对于数据信息,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产权制度,为其划定保护的边界和具体的权利内容,作为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二是通过要素保护模式进行保护。所谓要素保护,就是这项新技术或者新模式所涉及的要素到达了某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如专利、著作权、商标、植物新品种等保护标准的,就适用那一种方式进行保护。

第三个层面的问题涉及利益平衡和风险控制。事实上,当我们选择通过哪种知识产权类型保护新技术的时候,就已经进行了相关的利益平衡和风险控制。比如,我们对于疾病诊断或者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就是避免发明人控制了人类的生命,我们最多只能承认这些方法是某个发明人发现的,承认是他的科学发现,但别人都可以用。而且,我们也建立起了相应的利益平衡规则,比如对专利的强制许可、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等,这也能够发挥风险控制的作用。

总体上讲,对于新技术我们要采取开放的态度,这才符合财产权利的基本价值和历史传统,也才能将全球的创新资源集聚中国,有利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进步。

记者:

实践中经常出现商标抢注、恶意申请的问题,这种现象的根源在哪里?应该如何处理?

易继明:

这个问题,要从三个方面看。第一个方面,商标抢注的问题上,在上个世纪末开始,有些企业存在一个错误的商标战略导向,抢占商标资源。后来,我们注意到这一导向存在误区,商标法修改时提出商标注册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了“撤三”制度,即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可以被撤销。这一做法,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标抢注和恶意申请现象。这是对已注册商标的事后平衡。去年,我国进一步修改商标法,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予以更加严厉的打击。不过,累积多年形成的问题,法律的治理需要一个时间过程。

第二个方面,我国人口基数大、工商业主体多,创新主体不少,商标的需求量自然也很大。同时,我国企业寿命不长,新生企业也会谋求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客观上导致商标申请和注册活动频繁。

第三个方面,商标注册也存在一个战略性衡量。商标是一个区分彼此的制度,我国过去采取一标一类制度,为了区别性更加明显,企业往往也进行防御性注册,例如,企业注册和使用的主要是“娃哈哈”,但为了防御他人混淆或者搭便车,也会注册“哈娃娃”“娃娃哈”“哈哈娃”等。

另外,我们应该意识到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领域中的商标注册与侵权判定问题。比如,互联网环境下的诊疗服务,与线下药品生产之间,处于不同的商业场景,对于线上新商业模式创新下的商标侵权判定,特别是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侵权判定,要更加审慎一些。我们需要产业技术创新多一些宽容,促进我们人类的共同福祉。

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

记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道路,这个特色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易继明:

的确,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快速发展,从无到有,从有到大,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大国,实现了从知识消费国向知识生产国的转变,逐渐成为世界创新和品牌的引领者。这些成就的取得,一方面是建立了产权制度,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以下几个主要特色:第一,产权分配遵循社会主义原则。一方面强调权利保障,突出知识价值分配导向,另一方面倡导有效运用,使创新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经济更高质量和更有效率的发展;第二,制度建设发挥社会主义体制优势。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突出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建设知识产权制度,节奏快,先建立、再完善,先实施、再调整。在执法保护上加强部门协同,调动各种力量,既加强司法保护,也强化行政执法,全社会广泛参与;第三,在国际上将自己定位为负责任大国。立足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上,主张平衡有效、开放包容、互利共赢,将知识产权作为促进共同发展的工具,而非利益掠夺的武器。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阶段,需要进一步发挥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制度优势,贯彻落实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推动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中发挥大国担当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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