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数字金融研究再次走进IMF:中国数字金融发展速度惊人

美国东部时间6月18日,应时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拉加德(Christine Lagarde)的邀请,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IDF)和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在华盛顿与IMF联合举办了中国金融科技内部研讨会。会议主题为“金融科技与金融服务:数字支付领域前沿”。

与会嘉宾合影

研讨会上,来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蚂蚁金服、腾讯、汇付天下、网商银行、新网银行、陆金所、宜信等机构的二十余位中国金融科技监管机构人士、学者及金融机构从业者,与IMF专家共同讨论了“数字支付领域新挑战”“数据隐私和数据保护”“金融科技的竞争与协作”“大数据时代的小微信贷”“金融科技的未来:可能性与不确定性”等金融科技领域重要议题。这是继去年6月的首次研讨会后,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第二次应拉加德邀请,在国际舞台上与业内专家展开对话、分享经验。

拉加德对中国金融科技代表团的到来表示欢迎,并表示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

拉加德发言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秘书长、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王海明致开幕辞。

王海明致辞

时任IMF第一副总裁大卫·利普顿(David Lipton)主持午餐会,并和与会嘉宾就数字支付、数据治理和其他金融科技相关问题展开热烈交流。

利普顿主持午餐会(左二)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席黄益平教授指出,2011年至2018年期间,数字金融发展速度惊人。其中,移动支付服务的覆盖率在过去八年间实现了快速增长,不同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在逐步缩小。逐渐普及的移动支付服务,不仅提高了人们生活的便捷性,也在真正意义上促进了经济发展并改善了人们的收入水平。然而,当前移动支付仍面临四大问题:一是数据的所有权不明确;二是部分群体被排除在移动支付服务之外;三是科技巨头公司会成为金融体系中新的垄断势力;四是移动支付提供商的监管问题。

黄益平发言(左一)

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沈艳教授表示,大数据分析与数据保护之间的平衡是金融科技发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从P2P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来看,其发展初衷是好的,但由于征信系统不对其开放,最后中国P2P平台的发展“变了味”。想要实现二者的平衡,一方面需要监管部门的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加强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沈艳对此提出三点建议:严肃考虑沙箱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尤其是在保护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方面;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允许P2P借贷平台有中间类的征信产品;加强网络安全和风险教育,加强投资者金融素养。

沈艳发言

此次研讨会上,中国监管相关人士、金融科技从业代表与数十位IMF经济学家聚焦数字支付前沿,就行业发展前沿趋势和竞合关系、数据治理和隐私保护、小微信贷的数字化和金融科技的未来发展等相关议题展开讨论。研讨会召开当日恰逢Facebook发布Libra项目白皮书,与会专家也就这一问题发表了观点。

以下为此次研讨会部分观点综述:

金融科技正在发挥重要的普惠意义

与会专家肯定了金融科技在改善中国乃至全球普惠金融发展,尤其在提升金融可及性和服务效率、促进金融市场改革等方面起到的积极意义。

首先,金融科技正在实质性地缩小地区间的金融供给差距。过去7年间,内陆落后地区的数字金融发展速度明显快于沿海发达地区。

其次,以移动支付和小微信贷为典型的金融科技应用不仅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可及性,还对改善小微企业和农户经营环境、提高居民收入及其他经济发展领域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再次,金融科技也在有力推动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发展,货币市场基金领域推动利率定价的市场化,大数据风控技术通过对虚假交易和欺诈违约等行为的精准识别,使金融机构能够一定程度放松对抵押担保的需求,贷款利率正呈现与房地产价格波动逐步脱钩的趋势。

最后,监管在与行业的互动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支付为例,早期对移动支付的包容使我国移动支付领域跃居世界领先地位,针对支付衍生服务带来的新流动性风险,监管部门通过推进审慎政策、建立新的清算平台及时遏制。监管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提供了较强的政策稳定性,有力促进了支付行业的稳健发展。

数字支付面临的行业发展瓶颈

与会专家表示,网联的成立和央行对存管备付金的集中管理让所有参与者置身于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但目前数字支付行业的发展仍然受制于以下几方面的瓶颈。

第一,定价机制和利润分配机制亟待明确。目前,我国支付机构议价能力太低,线下和线上支付价格水平只有美国的1/5和1/10,在全球支付产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二,支付产业链所有参与者,包括发卡行、电子钱包发行商、交换中心、收单机构等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切割和责任定位亟待明确,交易规则尚待厘清。

第三,数据管理亟待落实。在支付费率低的行业大背景下,许多支付机构利用存量交易数据优势,提供各类赋能技术和增值服务,拓展盈利空间。如何明确行业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边界?如何在保障支付行业商业可持续性的同时,兼顾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社会责任,将成为行业亟待突破的问题。

第四,移动零售支付市场(to C)趋于饱和,转型企业支付(to B)尚面临较大挑战。企业金融涉及资金量庞大,交易特点更复杂,处理不慎或带来流动性风险隐患。

第五,随着区块链和分布式技术逐步实现商用,跨境数字贸易、支付和汇款等业务实现新的发展。但相关业务尚面临身份认可、清算系统、外汇管理和反洗钱规制等约束,平台或服务的跨地域性也对监管造成挑战。

专家指出,当前针对数字支付及其他业务的监管边界和规则亟待厘清。一方面,行业围绕支付功能衍生出各类增值服务,一些传统银行也开始涉足电子商务。有专家认为,业务叠加加剧监管穿透难度,需要在银行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之间有所区隔,譬如设立“防火墙”,避免金融风险在不同部门之间的交叉传染。央行和银监会有必要根据银行涉足电子商务渠道的新动向,及时调整监管框架应对潜在风险隐患。另一方面,针对科技巨头和具有跨境特征的新业态、新技术的监管权归属也亟待明确,亟需各国加强监管协调,明晰监管责任,避免金融风险跨国境蔓延。

针对Facebook推出的数字货币Libra,与会专家表示,就目前定位来看,Libra的发行依赖商业银行的信用支持,本质上是支付工具,不参与货币创造。未来,若当Libra成为计价工具,或对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有效性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但不管数字货币及其支付模式如何演变,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等都将是监管的核心领域。鉴于Libra势必涉及跨境支付和汇款等业务,或涉及跨国监管问题,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欺诈等将持续成为全球监管协作的重中之重。

数字技术应用的局限性

应用于金融科技领域的前沿技术在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风险隐患,需要在监管层面加以关注和限制。

在人工智能方面,标准化模型在高频交易中广泛应用或带来羊群效应,加剧资产波动和顺周期行为;算法数据静态且更新滞后的特征或导致频率错配问题,严重时导致资本市场发生技术驱动的链式反应灾难。此外,人工智能在预测方面能力不足,对大量劳动力的替代趋势也将造成较大的社会问题。

在大数据方面,以非结构化为主要特征的数据只能提供相关性论证,能够支持因果性判断的数据不足,或存误判风险。此外,替代性数据或加剧金融服务的不平等性趋势,难以作为征信数据的补充。

在云计算方面,目前主要存在三类风险:一是因严重依赖第三方数据服务所引入的外部风险,二是市场过度集中的系统性风险,三是因云计算服务的跨地域性带来的监管协调挑战。

在分布式账本技术(DLT)方面,有专家认为,当前的技术应用面临着“可拓展性(scalability)”“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和“安全性(security)”的“不可能三角”选择困境。一些专家则表示,很多技术或金融科技公司面临的并不是选择问题,而是能力问题。譬如当前区块链或其他DLT技术的处理速度难以达到“可拓展性”的标准;而很多满足“安全性”标准的技术也很难精准预测或及时防范微观层面的欺诈动机。

底层技术架构从早期的集中式逐步向分布式、去中心的存储通信逻辑过渡,但监管存在明显的技术脱节问题。与会专家表示,目前,各国监管机构仍在原有中心化框架下解决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等问题,依赖防火墙等老的监管工具和思维,保护业务边界而非数据,没有在整体架构层面或是深度防御的角度出发。有监管人士表示,交易平台和底层技术架构都需要不断去适应新的分布式架构,因为交换数据的规则会随着科技而改变。任何区块链平台都需要有与之相应的脱链的操作架构,以更好地规避“搭便车”的行为。未来,监管需要进一步在技术层面不断加强研究论证,保障金融业务的连贯性和金融系统的安全性。

统筹平衡数据共享和安全隐私保护的需求

数据作为新的金融资产,其价值在于规模,在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数据分享带来的规模效应有利于行业对数据特征的挖掘,更好地提升数据价值。但目前,我国仍然面临征信体系滞后、隐私保护不足等问题,数据安全保护涉及不同的部门和领域,不同部门之间监管要求存在差异,譬如针对金融等行业的数据保护监管要求相对严格,其他领域多为原则性规范,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落实和标准统一方面仍有较大的政策提升空间。

与会专家基于《个人数据隐私条例》(PDPO)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国际监管实践,指出监管部门在数据使用和管理的政策平衡中,需要首先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其是数据的最终受益人,数据收集和使用应遵循合理的目的和方式。此外,数据存储应有合适的期限,数据处理过程应确保透明性,应建立稳健的数据库和设置专门的监管部门确保数据安全。

我国应基于对过去案例的经验总结,更好地运用征信、监管、审计等手段,加强针对数据使用共享与数据隐私保护的综合治理。

行业协会应加快制定审慎的数据管理标准,促进行业数据分享的最优操作;并基于数据的敏感程度界定商业开发限度,譬如针对高敏感度的数据需要严格保护其安全,对低敏感度且具有商业可用性的数据产品可促进行业间的分享。

监管部门应加快研究并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商业数据使用等相关的基本立法和政策法规;加强对微观主体的主动监管,督促银行管好自身数据,并防范来自第三方合作伙伴的数据风险;并积极推动不同监管部门、乃至各个国家间关于数据标准统一和规范化的监管对话和协调,为不同的市场参与者构建更公平的竞争环境,避免监管套利下各类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国家的扩散与蔓延。此外,需要认识到数据基础设施对金融科技发展的关键作用,亟需加强合理有效的征信体系建设,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发展中介类的征信产品和信用评估服务等满足市场需求。

近年来,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与IMF在数字金融领域展开了多方面的合作,2018年6月,应IMF总裁拉加德的邀请,中心与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共同组织业界高管和监管领导赴华盛顿与IMF举行了关于中国数字金融发展的第一次闭门研讨会。2019年4月25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为欢迎拉加德的晚宴上,黄益平应邀向客人介绍了中国数字金融发展的现状、前景与挑战。北京大学连续四年接待因年度“第四条款磋商”到访中国的利普顿先生并就重要经济、金融问题举办闭门研讨会。目前中心与IMF亚太部正在推进一项合作研究,计划撰写一份关于中国数字金融的联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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