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没有“豁免权”——访北大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盛杰民教授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垄断法》的关注是我始料未及的,在表决通过的时候,只有两票弃权,其余全部同意,使《反垄断法》能够在万众瞩目的情况下,以反映民情、关注民生的姿态高票通过,这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说起近日《反垄断法》的出台,《反垄断法》审查修订专家小组专家、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感到非常欣慰。

“《反垄断法》是规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能使竞争有序公平,是竞争者必须遵循的最高法律。当竞争越来越成为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词汇,它带给我们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有了《反垄断法》,竞争的爆发力和厚积薄发在以后的经济生活中将会越来越显现出来。《反垄断法》旨在营造一种竞争环境,普及竞争文化,改变以往淡漠的竞争意识,使得经营者能够按照竞争的游戏规则办事。”盛教授这样表述《反垄断法》出台的积极意义。

盛教授认为《反垄断法》集中体现了几大亮点。首先,《反垄断法》既借鉴了国际反垄断法的经验和国际惯例,与世界立法同步接轨,吸收了各国的经验,又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体现了中国国情。在条文的设计上,学习了欧洲立法法的一些体例、内容。在理念上体现了合理原则的运用,保护的不是单独的竞争者,而是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其次,《反垄断法》中被规制的行为与世界接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支柱与世界同步。第三,在垄断协议的规定上,《反垄断法》非常智慧地把欧洲垄断协议禁止的条文及美国竞争哲学,竞争思想中的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在条文里体现出来。《反垄断法》规定的不是垄断的状态,而是着重禁止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过度集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性垄断行为。第四,《反垄断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反垄断法》主要是提高市场经济竞争的高效高质,控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不是反对企业的强大。相反,只有在真正的竞争环境下,企业才能做得更强更大。

盛教授特别分析了《反垄断法》第七条这个热点条文,许多人将《反垄断法》第七条理解为是对国有企业的豁免是不正确的。盛教授分析说:“国有企业的垄断只能维持在网络和基础设施方面,因为这方面的竞争只会浪费资源,我们没有必要再铺设一条铁路线,网络也不可能再重新布置。但是,经营行为上应逐步引入竞争,引入多种经济形式的所有制竞争,乃至引入国际竞争。此外,这并非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豁免,而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适当的管制,对其竞争能力加以适当的培育。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对国有企业有一定的倾斜,但绝不是豁免,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为所欲为。”

盛杰民教授认为,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组成的起草小组的扎实工作,为《反垄断法》的形成做了非常充分的条文准备和理论准备。他介绍说,国家工商总局为《反垄断法》的起草做了很多调研,出了很多期简报,起草了三四次初稿,并组织出国访问,争取国际组织对中国反垄断法立法工作的支持。同时,工商机关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对一些限制竞争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执法积累了很多经验,为反垄断立法奠定了基础,作出了重要贡献。

“不要指望任何一部法律能够一肩担尽万古愁。《反垄断法》作为一个旗帜和宣言,已经承担了其历史使命,但反垄断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的解决仍须假以时日。”作为行政性垄断内容的设计和起草者,盛杰民教授近年来一直将行政性垄断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他认为,虽然现在行政性垄断的内容只剩下一个宣言性的东西,但宣言也很有必要。盛教授说:“行政性垄断内容规定了政府和行政机关不能滥用自己的行政权力颁布具有排除竞争和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规定或文件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部门对行政机关的限制竞争的抽象行政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一大进步。反垄断执法机关虽然没有执法权,但有建议权,这种方法非常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很大的威慑力,也是一大进步。”(中国工商报记者 周萍) 

 

编辑: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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