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沐的法学人生

编者按:自1904年“法律门”被列为京师大学堂正式学科起,现代法学教育在北京大学已走过120 年光辉历程。在两个甲子的漫长岁月中,北大法学形成了厚重学术传统,涵养了诸多名师大家。为纪念北京大学法学学科建立120周年,《中国法律评论》特与北大法学院合作,以系列影像专题的形式,在2024年度6期期刊中逐一向广大读者介绍陈守一、芮沐、王铁崖、沈宗灵、肖蔚云、罗豪才等六位曾任教于北京大学的代表性法学家。
  2024年第2期影像栏目《沐法燕园:芮沐的法学人生》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供稿,吴景键执笔,回顾了芮沐先生的人生历程,他作为中国经济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学科的创始人、民法大家,为中国法学人才的培养、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不受虚言,不听浮术,不采华名,不兴伪事。”这既是一位百岁长者对于后辈莘莘学子的殷切期许,更是一生沾沐法雨的芮沐为人治学的真实写照。

“法律可以救国”1908—1946

芮沐,原名芮敬先,1908年7月14日出生。童年时期,芮沐先后就读于租界内的上海浦东小学、麦伦书院与圣芳济学院;1926年中学毕业后,考入震旦大学文学院。在震旦大学就读期间,芮沐极为用功,据其七弟芮正皋回忆,家中的拉鲁斯法文字典“被芮沐翻阅得几成了碎纸”。

而在大学就读期间,芮沐家中的一桩变故则使他最终选择走上了法律的道路。1927年6月,芮沐二哥芮寿先在法租界天文台路棒球场见一男子殴打儿童,上前劝说却反被该男子所伤,后因此长期卧床休养,而该男子则自恃拥有美国国籍拒绝支付抚慰金。亲人的悲惨遭遇后来便成为芮沐投身法律事业的主要动力,正如其晚年所言,“我在年轻时所以决定学法律,是因为看不惯十里洋场,中国人在法律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深信法律可以救国”。

1930年夏从震旦大学以第一名毕业后,芮沐考入巴黎大学,并于1933年取得法学硕士学位,成绩“优良”。同年赴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留学,跟随弗里费·冯·希佩尔教授(Fritz von Hippel)攻读博士学位。1935年,芮沐完成博士论文《论实证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以前瞻性的眼光探讨了实证法与自然法相统一的可能性,并获得“最高荣誉”。

回国之初,芮沐经吴经熊介绍,任国民政府立法院编译处专员,负责译介德、法文立法资料。抗日战争开始后,芮沐重回学界,于1938年通过周炳琳引荐,短暂担任中央政治学校教授,后因在课上批评国民党遭特务密报被勒令解职;1939年,芮沐转任中央大学法学院教授,但又因其进步的政治立场受到排挤,于1941年再次被迫离职。

1941年,芮沐前往昆明西南联合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讲授债权法、物权法等多门课程,深受同学好评。抗战后期,昆明物价飞涨,芮沐因此不得不在课余兼职从事律师行业,后由于办事高效没有积案而享誉昆明律界。

1945年年初,芮沐收到佛罗里达大学法学院的客座讲学邀请;同年4月5日,偕妻、子启程赴美,郑天挺、张奚若等同仁为之送行。抵美后,芮沐先于佛罗里达大学短暂讲学,后转至哥伦比亚大学任访问教授。

“维护美好的事业”(1947—1977)

回北大任教后不久,芮沐即将自己多年来的民法讲稿整理成为《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一书,最终于1948年付梓。在这本专著中,芮沐批评彼时的法学学者“播弄取巧于概念工具之间”,转而提出以一种“新方法”来“表达法学之哲奥”。

当代民法学者张谷教授评价称,此书“是芮先生撮取法德民法之精粹,以旧中国民法总则编和债编为标的,从事理论构建和阐释的一部力作”。而在法、德所代表的大陆法体系之外,芮沐亦非常重视英美法的教育,曾专门编辑《比较法学方法之材料与案例》教辅书,向北大法科学子介绍英美法的法律技艺。

课堂之外,芮沐则旗帜鲜明地支持进步学生运动、批评国民党当局的各种违法手段。

芮沐之女芮晋洛回忆道,在沙滩中老胡同北大宿舍居住时,芮沐“曾把收音机上盖上毛毯同进步学生一起收听解放军的宣传广播”,还鼓励学生秘密前往解放区。1947年12月,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意图以特种刑事法庭的形式限制宪法所规定的各项人民权利,芮沐为此在《观察》杂志专门撰文评论称,“我们的宪法不应该只是抄袭他国现存宪法的语调,排列出一串不准备切实保障的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东西。我们有了宪法,就应恪遵宪法的精神”。

而也正是在芮沐等进步教授的支持之下,北平学生运动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为解放战争最后胜利的迅速到来作出了巨大贡献。正如芮沐为北大图书馆一百周年馆庆所题写的那样,“这儿青年的长矛如花似锦,诗人的歌声嘹亮,宽广的街头有正义,维护美好的事业”。

新中国成立后,芮沐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专门委员。1952年院系调整中,芮沐调任北京政法学院教授。

1954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复建,芮沐重返燕园,先后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情况》等论文,并主持编写了北大法律系的“中国民法讲授纲要”。这一时期,芮沐还受邀校阅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译本的法学理论部分,其对于德文专业术语的细致辨析“使得译文大大增色,质量明显提高”。

“文革”开始后,芮沐的日常教学研究被迫中断,但他依然笔耕不辍,与法律系同人共同完成了《联合国手册》《尼克松:六次危机》等书的翻译工作。

不采华名,只兴实事(1978—2011)

改革开放后,芮沐迎来了自己的又一个学术春天。

1979年4月,芮沐与钱钟书、费孝通等十人共同组成中国社会科学院代表团访问美国,叩开了中美两国社会科学学术交流的大门。通过在美国一个月的实地考察,芮沐归国后发表《美国与西欧的“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一文,在国内率先系统性地提出了“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1980年,在芮沐的推动之下,北京大学经教育部批准开设了全国第一个经济法本科专业,并先后成立了经济法研究所与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均由芮沐担任首任所长。他与法律系的同事们筚路蓝缕一起规划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学科的教学工作,主编了“国际经济法系列丛书”(先后出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货物买卖法》《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国际税法》)与《国际经济条约公约集成》及续编,为新中国培养了最早一批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专门人才。

作为新中国第一批四位法学博士生导师之一,芮沐先后指导、培养博士生共十余名。芮沐治学非常务实,不是很看重空洞的文章,而是强调实务调研,具有宽广的国际视野。在自己的学生面前,芮沐一直言传身教、以身作则。芮沐弟子、北京大学法学院邵景春教授回忆道,“芮先生在我四十多万字的博士论文手稿上所做的详细批注,既是对我的严格要求,也是他一贯的严谨学术作风使然”。

而在研究方法与外语学习方面,芮沐也总是能根据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予以指点。上海大学法学院沈四宝教授回忆称,“他(芮沐)经常要我在他面前朗读英语,他则认真地倾听,不厌其烦地为我纠正”。北京大学法学院吴志攀教授则始终记得,“先生提倡研究问题时,一定要看原著,不要看那些解释性的文章。看看原著是怎么写的,看了才会有自己的理解”;对于研究问题的选择,要“联系实际”,“不要空洞地就概念而研究概念”。

因为其在教学领域六十余年的无私贡献,芮沐在2008年荣获北京大学教师的最高荣誉——蔡元培奖。

而在教学科研之外,芮沐则积极投身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之中。

1981年,芮沐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召开的《民法草案》二稿座谈会,就草案总则编、财产所有权编和合同编做了发言,其中的一些观点对此后《民法通则》的体系框架产生了重要影响。同年7月,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成立,芮沐任常务干事,亲自参与规划、制定了改革开放后的首批经济法规与涉外经济法规。

1982年,为适应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芮沐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筹建提出“建设远东地区权威仲裁中心”的愿景和六大措施,促成中国仲裁与国际惯例的接轨。1983年,芮沐当选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后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1985年7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立,芮沐当选三十六位内地委员之一。此后在赴英国、香港等地讲学期间,芮沐与当地各界人士就基本法的起草进行了广泛的沟通交流,为香港基本法的最终出台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此外,芮沐还格外关心科学技术对于法律的影响。早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芮沐便强调法律发展应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并申请经费购置“286”台式电脑、装修机房,成立“北大计算机辅助法律研究中心”,“每天都亲自拄着手杖来查看”。1998年,芮沐为之努力多年的中国第一套法律咨询软件“中国法律检索系统”被冠名为“北大法宝”,开创我国“法律信息化”之先河。

2011年3月20日,芮沐以一百零三岁高龄在北京仙逝。世纪之交时,他曾引用东汉荀悦的一句格言来总结自己的人生经验——“不受虚言,不听浮术,不采华名,不兴伪事。”这既是一位百岁长者对于后辈莘莘学子的殷切期许,更是一生沾沐法雨的芮沐为人治学的真实写照。

原文链接:【影像】沐法燕园:芮沐的法学人生|北京大学法学学科建立12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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