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解读《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3月8日上午,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9日上午,“中国网·中国访谈”特别请到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先生为大家解读《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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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刘剑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首先就《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的“两税合并”进行了解读。他说,这次金人庆部长对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做了一个说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情况是这样,我国在1991年曾经把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所得税法合并,这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在1993年,国务院把以前我国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分别立法征所得税的条例合并,制订了一个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条例》,这个条例只适用于内资企业,这样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形成了两税。两税对外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内就是企业所得税。这两个内外资有别的所得税制度,在我国还是非常特殊的。

他解释,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条例,适用所有国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有按照财产责任形式划分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公司企业,到2000年,国务院专门出台了一个文件,对于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征收个人所得税。

刘剑文表示,“两税合并”实际上涉及到以后内外资企业统一使用一个法律。比如在适用法律方面,在税率、税缴的扣除、优惠政策方面都一样。因为内资企业也好、外资企业也好,都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应该是同一起跑线上开展公平竞争,这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则,也符合国际发展的潮流。

在谈到“两税合并”的影响时,刘剑文说,对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可以看的出来,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过去地区性的优惠转变以产业性的优惠,国家鼓励节能的、环境保护的,这方面能够实现整个企业的升级换代,能够增强国家在国际上的竞争。税负统一可以公平竞争;统一以后,让内资的税负适当的降低,外资的税负略微提高,这样企业就会有更多活力,这样就可以把更多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用于增加就业机会。

编辑:碧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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