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09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中国经济时报4月6日
4月2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正式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当天,北京市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所所长熊伟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寄去挂号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村委会成员被上级政府及有关人员非法撤换、停职、诫免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司法解释,将村委会成员被上级政府及有关人员非法撤换、停职、诫免等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村委会成员被乡镇政府非法撤换、停职,当然是侵犯了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村委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乡镇政府撤换、停止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肯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合法权益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还应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
编辑:宁静
转载本网文章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