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22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青年时讯6月21日
我国首部姓名登记单行法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日前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条例》在强调“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的同时,首次明确指出:孩子起名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子女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时,可以按照双姓起名,但不算作复姓。这充分照顾了父母双方,更加明确表明了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家族和血缘关系;同时,规定姓名中不得含有自造字、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和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冉认为,对姓名立法不能简单草率,《初稿》中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如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登记姓名的,以一次为限,这是对公民姓名权的干涉。他说:“凡是公民姓名的命名、使用和变更符合公序良俗等公共利益,都不应当加以限制,否则就是对私人权利的过度干预。同时,就用字来说,人为的约束,没有道理可讲,如繁体字是中华传统文化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华人界一直在争论简体字与繁体字的优劣,姑且不论孰是孰非,我们至少不能排斥繁体字。更重要的是,姓的演变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变革的产物,而《初稿》人为地干预姓氏,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中国的姓氏文化。从这些方面看,《初稿》对姓名过度干涉了。”
编辑: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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